庭审中,被告张先生辩称,原告李先生受伤与其没有关系,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。
李先生受伤后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张先生,而是过了半年后才通知,导致张先生无法在第一时间了解事情真实情况。 原告李先生作为成年人,在房屋使用过程中,应及时发现租赁房屋存在的危险或隐患,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消除危险及隐患,故不同意离线的诉请。 上海宝山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,审理后认为,被告张先生在别墅出租后应当具有安全管理义务,原告李先生受伤一定程度上与被告张先生对别墅疏于管理有关。 故,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张先生对原告李先生的合理损失按20%比例进行赔偿。
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李先生医疗费、鉴定费、误工费、律师费等共计4,元。
上海宝山法院提醒市民朋友们,不管是房东还是承租人,在房屋出租后都应当尽到妥善的安全管理义务。 除承租者自己要注意住房安全之外,房东也要定期回访承租者,询问是否有需要修缮的地方,一旦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,应当及时进行处理,减少意外情况的发生。